四川西昌污染天气预案,西昌火灾原因是什么?

本篇文章对于四川西昌污染天气预案和西昌火灾原因是什么?的题进行详细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西昌火灾原因是什么?

西昌火灾原因是电气设备故障引起。


雨季过后的干燥天气和多年未清理的树木堆积已成为火灾的燃料。


受地形影响,火势迅速蔓延至燃料储存区。由于缺乏有效的消防设备和人力,再加上高温干燥,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


这次火灾提醒我们,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需要增强。自然灾害不仅需要应急管理,更需要事前预防和预防。


自治区和地方政府也要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增强应急管理能力。


同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用电安全,防止电气设备损坏和火灾。


保护环境、预防自然灾害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二、凉山州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灭火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科学预防和扑灭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实际,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树林、林地、草原、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扑结合、科学扑火、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社会参与。规则。


第四条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实行自治州、县、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林长制,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层层签订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责任书,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第五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森林草原防火、消防、装备和队伍建设等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消防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要运用地理信息技术、大数据、智能识别监测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现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民防、物防、技防一体化。立足实际,建立森林草原防火扑救社会投入机制。


第六条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信息共享,制定联防联控措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火灾情况,提供火灾案件线索。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励制度。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励。


第八条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审查专题工作报告,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的监督。自治州、县、乡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情况。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九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等成员单位组成。司令员、专职副司令员。


指挥部负责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和建设防火灭火基础设施,合理组织消防力量和布防,储备消防器材和物资,制定防火灭火会商研判,建立信息联络、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森林草原灭火扑救制度。专家库,集中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


第十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森林草原防火相关工作,指导实施防火巡逻、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消防设施建设等。以及初步的火灾处理等。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和群体性救援保障。综合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火灾现场预警、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灾探测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


第十一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地方专业消防队、半专业消防队的联防联训、联动工作机制,明确组织架构、联动程序、信息保障、职责分工。综合保障,最大限度发挥消防队伍整体战斗力。县人民政府根据火灾危险区划确定本地区专业消防队伍的规模。


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半专业消防队伍配备专业装备,保障经济效益,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办理专业消防人员社会保险;鼓励村委会为群发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国有森林草原保护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森林草原的管理、保护以及预防、报告工作。森林草原火灾的初步治理。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扑救队伍。并与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和扑救任务的村民一起工作。委员会组建的群体灭火小组,共同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火灾初期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负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开展消防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制定消防预案、火灾应急处置措施,建立消防责任制度,确定消防责任区域、责任人、工作指标和任务等;


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火源管理、隐患排查和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


协助消防、后勤保障和灾后处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森林草原防火预案。根据上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森林草原防火状况、防火目标、火灾危险期、火灾危险等级、火灾危险区划、防火资金、基础设施、物资储备、消防队伍、人员培训、宣传等内容的分析。教育、预警监测、科技支撑、消防保障。措施等


第十六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街道办事处、林业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草原火灾情况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计划。


及时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应当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演习。


第十七条国家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国家森林防火导入期为上一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国家草原防火期为11月20日至次年6月30日,国家森林草原火灾高危期为1月10日至5月20日。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火灾高危期,并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情况报告。总部备案。森林防火前期,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防灭火职责,消除隐患,落实防控措施。火灾高危时期,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在火灾高危地区一切户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火灾发生规律和危险程度,将一定范围的森林、草原划为防火区或者火灾高危区,并予以公告。对公众。


第十九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建设、配备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和设备


火灾预警和火灾监控设施、森林草原火灾预警和监控系统;


输配电线路、应急通信设施、消防隔离系统、防火灭火通道、生物隔离带、防雷设施等;


消防瞭望台、检查站、物资储备、队伍营房、训练场等;


信息指挥、通讯、信息视频监控、红外火灾探测、护林员智能管理等系统;


水池、水窖、储水罐、输水管网、取水点等储运水设施;


无人机、交通车辆、消防装备、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消防队防护装备;


森林、草原火灾高危地区的直升机停机坪和航空消防设施;


其他应当建设、配备的设施。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属地管理划定责任区域,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实行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森林草原防火的作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群控。


县人民政府应当排查城镇、村庄、厂矿、寺庙和重要设施周围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火灾隐患,清理森林边缘的生活垃圾、死树、落叶、杂草和残留玻璃。路边和房屋边缘。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蔓延的产品和其他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防火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每年12月是全州预防和扑灭森林草原火灾的重点宣传月。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政府微博、网络等媒体媒介,开展防火灭火公益宣传;


防火期间,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防火宣传信息;


每学期伊始,学校要对师生集中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人员进行消防、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游客进行消防、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其他负责预防、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火、扑救安全宣传。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防火隔离系统,应当与大众旅游、产业发展、乡村旅游、输变电线路设施等项目一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临时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对进入消防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登记;


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检查并防止人员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域;


禁止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进入消防保护区;


消除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隐患。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应当组织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加强可燃物管理,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可燃物计划燃烧计划。符合计划焚烧的相关规定。拟定焚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不具备计划燃烧条件的,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区或者采用人工切割等方法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县、乡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适当方式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选择有利于林草区交通道路、机械设施和设备停车场等场所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和经济高效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材料。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属地自主搬迁和林区草场放牧管理,明确责任,落实森林保护和防火检查。


第二十七条森林草原经营保护区、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划定防火责任区,确定防火人员职责。


旅游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发单位应当负责开发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位于林区、牧区的开发区、工业区、工程建设区等按照管理建设责任制承担相关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二十八条森林草原防火期间,自治州、县、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四级协调,开展24小时轮班值班、山地巡逻、森林防护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自治州、县森林草原防火消防指挥部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条林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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