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邢台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吗?

一、2022年邢台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吗?

号,邢台发布2020年通知,具体如下


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0年7月28日,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经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止在本市新都区、湘都区、仁泽区、南河区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疗养院、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体场馆、档案馆、市场等公共场所;


-2。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通讯线路附近;


-5。山地、草原、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


-6.重要军事地区。


前款所列场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进行安全提示和预防。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组织实施。全区禁燃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


为实施全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烟花爆竹。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城管、生态环境、气象、教育、供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治理烟花爆竹燃放。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民、住户、业主的宣传教育和指导。


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本单位、本行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者、出版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和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鼓励环保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倡导使用安全、环保、低碳、绿色的方式替代烟花爆竹。


第九条申请举办烟花爆竹燃放等大型烟花燃放活动,举办者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交许可申请。


公安机关准予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内容向社会公布。


烟花爆竹团体和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作业单位、经营人员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规程和经批准的燃放作业计划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提供餐饮、住宿、婚丧喜庆、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服务对象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向服务对象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代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并制止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举报热线。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按照职责权限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举报属实的,给予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将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禁燃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与法律。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以下罚款500元以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以罚款。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未经许可举办烟花爆竹燃放或者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或者烟花燃放或者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单位、经营者违反烟花爆竹安全规程或者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提供餐饮、住宿、婚丧喜庆、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告知、劝阻义务的在职责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提供餐饮、住宿、婚丧喜庆、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代为提供与燃放烟花爆竹有关的服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罚款。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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