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标准,484环保达标吗?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标准和484环保达标吗?的一些相关题,很多人都是想知道的,那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吧!


一、484环保达标吗?

DB46/484-2019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垃圾投入要求、技术要求、运行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和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运营、污染控制、污染源监测和监管,以及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设施。


生活垃圾投加量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30%的共处置水泥窑的污染控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烟气一般含量是多少?

不同的焚烧方式和不同的焚烧系统具有不同的排放值。根据《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小时平均限量为300mg/m3,24小时平均限量为250mg/m3。


三、2022年天津排放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促进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工艺进步和污染治理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氨、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和二极管恶素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没有规定的,适用GB18485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于峰,华静,张兆远,李丹,杨凌艳。


本标准于2021年11月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他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和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运营期大气污染控制与监督。


生活垃圾量占入炉物料总质量30%以上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适用本办法。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文件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方式构成本文件的必备条款。其中,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其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及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57恒电位电解法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二恶英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212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533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氨


HJ538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铅暂行


HJ543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汞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549离子色谱法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氯化氢


HJ629非色散红外吸收法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


HJ657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


HJ685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恒电位电解法


HJ777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测定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的金属元素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16环境二恶英监测技术规范


HJ973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恒电位电解法


HJ1024重量法测定固体废物热着火率


HJ1131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T27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DB12/1101—2021


HJ/T4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4非色散红外吸收法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一氧化碳


HJ/T56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63-1大气固定污染源中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2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大气固定污染源中镍


HJ/T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2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大气固定污染源中镉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DB12/05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GB184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现将GB18485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列出如下。表述有不同的,以本标准为准。


3-1


生活垃圾城市固体垃圾


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


焚烧炉启动


烘箱完成后,将垃圾放入,保持炉温850以上,直至焚烧炉工况稳定。


3-3


焚烧炉关闭


停止向焚烧炉投入垃圾,保持炉温在850以上,直至炉内垃圾完全燃尽。


3-4


现有城市垃圾焚烧设施现有城市垃圾焚烧设施


本标准实施前,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


3-5


新建城市垃圾焚烧设施newmunicipalwasteincineration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


3-6


炉主温区themainTemperatureKeepSpace


用于垃圾燃烧产生的含有挥发性气体和不完全燃烧产物的烟气二次燃烧的主要空间。即从焚烧炉最后一个二次风供给点所在区段开始,在任何工况下都存在烟气停留时间大于等于2s的炉膛空间。该空间的温度需要重点控制,使烟气保持在850。以上停留时间大于等于2s。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4-2焚烧炉在启动、停机、故障或事故期间,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评价是否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在此期间,颗粒物浓度小时平均值不得大于150毫克。/立方米。


5其他控制要求


5-1生活垃圾运输应采取密封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垃圾溢出、臭气泄漏和污水滴落;生活垃圾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设施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运行和停运期间消除臭气。污染物不外泄;生活垃圾焚烧厂恶臭污染物控制应符合GB14554和DB12/059的要求。


5-2焚烧后的烟气应通过独立的排气管排出。多座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排气管道应当集中排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排气管的高度应根据对环境的影响而定。评价结论成立,但高度不得低于GB18485的要求。


5-3每座垃圾焚烧炉应配备独立的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GB/T16157、HJ/T397、HJ75等要求设计、建设和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设置距地面高度2m时,应有通向的斜梯,宽度应0-9m;当采样设置在距地面高度20m的位置时,应有电梯通向。


6监控要求


6-1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按照有关法律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开展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影响的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同时,自行监测信息应当在天津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建立的公示上公开,并保存至少一年。


6-2生活垃圾焚烧厂废气排放采样应当根据监测污染物种类,在指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点进行。烟气中二恶英监测采样按照HJ77-2、HJ916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监测采样按照GB/T16157、HJ/T397、HJ75的有关规定执行。


6-3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至少每周监测一次焚烧炉渣的热着火率;烟气中氨和重金属污染物的监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烟气中二恶英的监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英国类别的监测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频率、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6-4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设置焚烧炉运行状况在线监测装置。监测结果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并接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测中心。应在线监测焚烧炉的运行状况。指标至少应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锅炉出口氧含量和炉膛主控温区温度。


6-5生活垃圾焚烧厂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要求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HJ75、HJ76执行,并应定期校准。在线监测结果应当通过电子展板公示,并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测中心联网。烟气在线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氨等。


6-6监测焚烧炉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时污染物浓度测量方法采用表2所列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若适用性符合要求,也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四、生活污泥垃圾发电处理的条件是什么?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引导生活垃圾健康有序发展焚烧发电行业。


据了解,《条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也可参考实施。


《条件》明确,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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