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动植物疫病跨境传播?

一、如何预防动植物疫病跨境传播?

预防动植物疫病跨境传播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口岸检疫和实验室检测货物、运输工具、旅客随身物品、托运物品到达入境口岸时,应当通过检疫,检查是否含有动植物疫病和外来入侵物种。若发现异常,应立即送实验室检测。一旦发现动植物疫病或外来物种,必须采取有效的检疫措施。


2、与农业等部门建立合作形成监管合力,严格进境动植物及产品的检疫管理。


3、完善全动植物疫情风险监测机制。加强进出境动植物及产品检疫管理,多措并举防范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传入。


4-部分进口高风险动植物繁殖材料需在指定养殖场进行检疫。


以上是防止动植物疫病跨境传播的一些措施。每一步都需要严格把控,确保安全。


二、禁止入境的植物?

爱玉子是桑科榕属攀缘或匍匐灌木。根据国家规定,种子、苗木以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和材料禁止携带或者寄递进境。


爱玉子是桑科榕属植物。它是一种攀缘或匍匐灌木。叶子呈长圆形和椭圆形,长7-12厘米,宽3-5厘米。背部密被铁锈色的柔毛。无花果果实呈长圆形,长度为6-6。长8厘米,直径3-4厘米,表面有毛,顶部渐细,脐部凸起;茎短,长约1厘米,密被粗毛。


爱鱼子分布于中国台湾、福建、浙江。在台湾,其天然林分布在海拔800-1800米多雨湿润的天然林中。


爱玉子瘦果中含有大量的果胶和果胶酶,用水搓洗后可形成爱玉子果冻。配上糖水和香料,是一种清凉解渴的冷饮。


三、园林植物检疫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虫、草的蔓延,保障农林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


本方法不适用于进出口植物检疫。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林业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港口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叶、蔬菜、烟草、水果、花卉、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和其他植物;植物植物的所有部分,包括种子、根、块茎、茎、茎、接穗、砧木、苗和细胞繁殖材料;


未经加工或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情的上述植物衍生的植物产品。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名贵花卉等森林植物;木材、竹子、盆景、干果等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农业植物、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检疫产品名录以及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产品名录实施检疫。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检疫产品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补充清单。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并相互配合、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执行农业植物检疫、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开展疫情监测和调查;


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消、防虫、隔离、试植等工作,并采取封锁、消除等措施;


查阅、摘抄、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材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戴检疫服装、佩戴检疫标志,并出示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九条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相应的检疫实验室、检验室等设施。


专职检疫员应当具有相当资格,经过培训和考试,经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全国统一的专职检疫员证书。报国务院备案。


设区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种苗繁育、国有农场、林场等单位聘请兼职检疫人员。兼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经过培训和考试,经设区的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全省统一的兼职检疫员证书。并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每3至5年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调查一次,重点对象每年调查一次,并按照规定汇总疫情资料并逐级上报。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生产单位通报疫情、疫区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变更或者撤销,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


各级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封锁、消除和保护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的蔓延、繁殖和蔓延。


第十二条疫情调查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部门安排,防疫、消除措施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补助。当地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在疫病发生地区,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员参加联合路检站、木材检验站开展检疫工作。


发生重大疫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临时防控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植物检疫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四条运输植物或者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列入国家和省级检疫名录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疫情发生县级行政区域的;


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可能被检疫物污染的包装和垫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接受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运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从省外调入的,必须事先征得省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取得检疫申请函,并通过调入的省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签发。农业和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后才能进行转移;


向省外转移的,必须事先征得转移方所在省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取得检疫申请函,并与当地农林植物检疫机构联系。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只有在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后才能转出;


本省县级以上地区之间运输,转运方须先征得当地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取得检疫请求函,经检疫合格并出具检疫证明后,方可办理检疫手续。植物检疫证书、运输。


第十六条运输过程中发现植物检疫物的,托运人必须按照当地农林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病虫害防治处理。检验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应当停止运输。


进口需要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由当地农林植物检疫机构查验检疫证明;对于来自疫区的人员,可以重新进行检查。复检中发现题的,双方植物检疫机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由省级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签发。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


禁止复制、转让、出售、涂改、伪造植物检疫证书,不得以其他证书代替。


第十八条交通、铁路、邮电、民航等部门和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接收、邮寄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这些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原种场、良种场、苗圃、林场、母林基地和其他繁育基地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原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条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非植物检疫地区建立繁育基地。选择繁育基地地点时,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取得检疫原产地证书,方可用于检测、示范和推广。


经产地检疫并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凭产地检疫证明签发植物检疫证明。不再收取植物检疫费。


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为生产单位和个人报检提供便利,及时实施植物检疫,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并收取植物检疫费。


植物检疫费只能用于植物检疫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从境外引进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隔离条件证明,并向省级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手续。境外引进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从境外引进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进口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载明我国法定检疫要求,并注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机关必须出具检疫证明,证明符合我国检疫要求。


引种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引种前应安排试种计划。引种后,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隔离和试植。隔离试植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二年。


隔离试植期间,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进行疫情监测,证明确实无检疫物后方可进行分散种植;有植物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病虫草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执行。病虫害防治处理费用由进口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从境外进口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再次运出省且贮存时间不足1个月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贮存时间超过1个月或即使贮存时间超过1个月,仍需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未超过1个月但贮存场所疫情较严重,有污染可能性的,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第二十六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境外引进品种试种期间的疫情监测,监测时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疫情监测费。


第二十七条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方法给予处罚


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被检验植物或者植物产品的种类、品种、数量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取得检疫证书或者擅自打开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的,处4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擅自运输植物或者植物产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植物检疫文书、印章、标志、印章的,可以处6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受污染的包装材料、车辆、场地、仓库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隔离、检验种子的,处八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疫情蔓延的,对当事人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赔偿;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处罚、没收凭证。罚款、没收的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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