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一、重庆市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基本养老金省级统筹有关题的通知》《企业职工保险及产业协调下放地方管理》——国发[1998]28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1。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制度。具有多种资金来源、多层次保障方式、社会规划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相应的权利义务和管理服务。独立于企业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必须贯彻社会互助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必须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改善退休人员生活,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差异,应在国家政策引导、鼓励个人的基础上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申请储蓄养老保险。


二、实施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作为个体劳动者。


-2、企业离退休——岗位和人员。


-3。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


-1。参加市统筹的企业,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企业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工资。企业按照核定工资总额的24%平均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实际负担情况在20-28的范围内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逐渐下降至20。


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缴费比例。略有结余”,支付基数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2。职工个人按照上年月平均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0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的5%缴纳,此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工资的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60计算。本市上年工资超过300元的,超出部分不计入工资发放基数。


-3。个体工商户按照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个体工商户就业的职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缴费基数的18%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职工相同。


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300元。


-4。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征收。


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除按期补缴滞纳金和个人账户利息外,还需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2的滞纳金。欠款日期。滞纳金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从公司自有资金中列支。


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偿还个人账户利息。


-5。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4.个人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缴费登记账户和职工、个体工商户设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开具相应凭证,作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宜的依据。


-2。个人账户构成


1、根据本人工资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1。个人支付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支付中转出。


2-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您个人账户存款金额每年赚取的利息。


存入个人账户的储蓄金额包含利息,不能提前提取。


-3。设立个人账户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自1996年1月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账户。


2、对于参加市协调的职工,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个人缴纳的本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3、尚未参加市统筹的职工,1996年1月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予以保留。


4、1998年7月1日前离任的人员,不再开设个人账户。


-4。员工遇到以下情况时个人账户的处理


1、员工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个人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转移。


2、员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将被保留,并按规定计算利息。如果您继续缴费,您的个人账户累计余额将被计算。


3、职工定居国外或死亡的,将个人账户存款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剩余的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储蓄本金和利息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退休——职工死亡时,将个人账户存款金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分配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剩余余额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养老金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5。个人账户缴费项目


1、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2、新发放的调整养老金中按规定应当从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


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的项目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3、职工、退休人员死亡时,按照规定应从个人账户中支付的部分。


4-员工出境定居后,按规定应从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


5、基本养老金的缴纳


-1。本办法施行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和人员,仍按照原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2。本办法实施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办理。


一、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3-对于1996年1月1日之前开始工作的人,缴费期限——包括实际缴费期限和视同缴费期限,总计10年或以上。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以上。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二规定条件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月起,计算如下缴纳基本养老金。


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计算方法见附件1。


2、个人账户建立前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计算方法见附件1。


三、为保证个人账户建立前参加工作和本办法施行后退休的职工(不含内退人员和病休人员)以及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顺利过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本办法第五条之三第二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按照下列过渡措施计算发放


-1。参加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和缴费养老金组成,计算方法见附件2。


-2。对于尚未参加市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国家规定的各类补贴四部分组成——计算方法见附件2。


-4。建立个人账户前已工作的职工,退休时按本办法第五条之三第二项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足按照过渡方法。在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加发5元;过渡办法下高于5的,补充为5。未来随着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


选择过渡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按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个人月平均工资指数。


-5。建立个人账户前已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政策,退休后享受工资标准工资5倍、10倍、15倍附加退休的,退休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分别发放3、6、9的附加基本养老金。


1998年7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由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励或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发放基本养老金。


-6。对不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二规定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办理相关待遇。


1、建立个人账户后加入劳动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县级及以上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蓄一次性支付给其,其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同一时间。


2-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因病或非工伤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县级以上人员,实际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可以辞退。退休生活费按月发放,计算方法见附件3。


3、在设立个人账户前已参加工作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如果缴费期限——包括实际缴费期限和视同缴费期限在内,不足10年的,社保经办机构会将个人账户中的存款一次性划拨给本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保证按本人每1年缴费3个月指数月工资标准计算的金额时,按本人每1年3个月平均指数月工资补足支付。所需资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提供。


4-建立个人账户前已参加工作,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县级以上。缴费期限——包括实际缴费期限和视同缴费期限为10年。年满6周岁即可申请退休,按月领取退休生活费——计算方法见附件3。


-七、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病休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减少工资。


-八、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提出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的计算和调整办法,按照本机关同类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和滞纳金;


3、企业改制后按规定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从异地调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5、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6-其他收入。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范围


1-基本养老金纳入统一缴费项目;


2-按规定发放的调整养老金;


3、退休——职工或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存款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按规定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4、退休——员工死亡后按规定领取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5-员工定居国外或死亡后,按规定全额支付员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中的本息或个人付款余额;


6-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支付的与养老保险业务有关的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


7、按规定调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入和支出两条线管理。已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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