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小场所疫情防控汇报,瓦格纳的四项原则?

对于九小场所疫情防控汇报和一些相关话题网上都众说纷纭,那么瓦格纳的四项原则?的一些题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


一、瓦格纳的四项原则?

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是在他对以往税收原则和理论的总结基础上,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九项原则


-1。税收财政政策原则充足性原则(——)税收收入应能充分满足国家财政需要,避免出现赤字;弹性原理(——)一旦国家的财政需求增加,税收收入应该能够自动增加。


-2。税收的国民经济原则以收入为税源的原则——应尽量避免对财产和资本征税,以免阻碍经济发展;税收目标的选择应尽量避免破坏市场经济机制的效率。


-3。社会公正原则一般原则——税负应力求公平合理。一方面实行累进税制,另一方面最低生活费免税;


-4。纳税管理原则事先明确纳税时间、地点、方式、数量等;便利原则应尽可能简单,以方便纳税人;节约原则是尽可能节约税费。


二、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是什么?

010-1010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要积极参与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坚持城市主动申报、分级评审评估、部门共同参与、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全省一批基础条件好、支撑能力强的城市。城市代表对于安全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条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评价和管理由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部署,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年评审命名一次。经过城市自评、审核、评价后,由省安委会统一命名、励。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市每三年重新评估一次。符合条件的,将继续保留该名称。复评不合格的,由省安委会予以撤销并除名。


第五条省安保办负责制定《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和《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操作指南》,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实际情况。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安委会命名、许可的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范围包括副省级城市及其所辖的行政县、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第八条参与创建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城市必须围绕安全生产基础上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和完善城市安全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源头治理。将城市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和论证,推进市政安全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城市防洪安全设施、城市消防安全等安全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防护设施等安全设施建设,推动城区高风险行业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


风险防控。重点防范危险化学品企业、长输油气管道、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渣场和建筑施工作业、大型群众性活动、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公共场所,宾馆、饭店、医院、学校、院、文博单位、“九小”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风险,城市生命线、公共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安全风险。交通、隧道桥梁以及洪水、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灾害风险,提高对多种灾害和灾害链的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测预警能力。


监督管理。完善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共同管理、失职责”和相关部门“一事必管”的安全领导责任。管行业、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安全监管责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清单管理,完善清单管理体制机制,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测,不断加强城市安全监管执法。


基本防护。加强安全科技创新应用,制定政府购买安全服务指导目录,加大城市安全领域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城市社区网格化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公共服务广告宣传力度。建设安全体验基地,培育城市安全文化氛围。


应急管理。建立城市应急管理信息,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信息报告制度、统一指挥、多部门协同响应机制和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提高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覆盖率,加强国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健全消防救援队伍,完善专职、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城市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加强联合应急演练,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救援行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


参加当年及前五个自然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灾害,或参加当年及前三个自然年发生重大事故或灾害;


参加当年及上一历年因城市安全相关工作不力,被上级党委、政府、安委约谈、通报的;


国务院安委、国务院安全办、省安委、省安全办列出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的;


一座已被命名的城市被撤销命名还不到2年;


参加当年及上一历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药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或因工作不力、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扩大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其他不适宜参与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情形的。


省安委正式命名牌照前出现上述第一、二、三、五、六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命名牌照。


第三章城市自我评价


第十条参赛城市要建立健全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组织领导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创作工作中的重大题。


第十一条参赛城市必须按照《评价细则》的要求,委托专家学者、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中介组织对城市建成区安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价。参与评估的第三方人员应当具备能够覆盖城市安全相关业务的专业知识,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并依法对相关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符合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标准要求。参加城市应当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向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城市创建工作情况;


城市自评分数;


自查中发现的当地城市安全题的整改情况或者整改计划;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回顾


第十三条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对本市所辖各行政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如需补充材料,将及时反馈参赛城市补充提交;不符合参赛条件的,终止当年的评审。


第十四条市安全办组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审核工作,对参会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专项审核和检查,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价。对《评审规则》中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审核工作应当征求市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综合向省安委提出推荐城市名单,并在相关政府网站上进行以及市级主流媒体。10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和意见公开渠道。


第十六条公示后,市安委将在参赛当年7月底前正式向省安全办推荐参赛城市,并根据受理意见审议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


参赛城市人民政府向市安委会提交的申请材料;


城市审核状态;


城市公示信息;


城市审查公示过程中发现的城市安全题的整改情况或者整改方案;


市安全委员会的建议;


其他需要向省保卫厅报送的材料。


第十七条参赛城市为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的,审核评估工作合二为一,具体工作由省保卫厅组织实施。


第五章综合审查


第十八条省安全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专家和省安全委员会的专家组成综合评价委员会,负责综合评价工作。综合评价委员会下设综合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评价委员会的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综合评价办公室对各参赛城市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如需补充材料,将及时反馈。对不符合参加评价条件的,退回市安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并报综合评价委员会取消当年资格;综合评价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城市自评、市复审程序和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人员赴参赛城市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主要评价指标的完成情况,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省安全办根据综合评价意见,征求省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提出四川省安全发展模范城市名单予以公布,并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向公众公布。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为表达意见提供了公共渠道。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结束后,省安全办应当将拟点名城市名单及相关信息及时报省安全委员会。经审议批准后,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将以省安委名义命名挂牌,并通报各城市。


第六章回顾


第二十二条已获命名的城市以命名许可为新的起点,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规定,继续加强城市安全相关工作,并在3个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完成评价。年期按照《考核细则》自评是围绕城市安全工作总结三年来的进展情况,找出存在的主要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并以名义申请复评市人民政府。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向省安全委员会报告,其他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向当地市安全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市安委会应当组织对已点名的所辖行政区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审细则》的要求,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综合提出评审意见。审查意见必须征求同级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安委会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省安监办。


第二十四条省保卫厅组织对副省级城市、申请复评的地级行政区城市和其他通过市级审查的行政区城市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参赛城市主要评价指标是否符合《评价细则》要求,综合提出被命名城市是否保留命名的意见,征求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予以公示并报省安委会审查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复评过程中,城市自评、复审、综合评价的相关程序规定,参照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参赛城市在正式命名颁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今年和下一年度的参赛资格


参与评估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导致评估过程存在重大缺陷、评估结果重大失真的;


在评审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其他影响考核工作客观、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省安全厅应当建立参与评价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人员诚信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失信机构或者人员名单。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禁止第三方机构和个人参与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


第二十八条被点名的城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委会应当取消点名、除名,并及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涉及城市安全的事件;


复审未通过的;


出现其他严重题,未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九条参加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审和综合评价的人员必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执行廉洁自律、信息保密工作规定。


第三十条省安委会将各地创建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作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参考,对表现突出的市、县进行表彰,并在安排相关项目时给予资金支持。资金。适当倾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规定对在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励,并优先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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