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总结」北京野生动物园如何隔离野生动物和人类?


一、北京野生动物园如何隔离野生动物和人类?

在动物园里,为了保证游客和动物的安全,防止双方直接接触,公园采用了多种屏障方法。


动物园传统常见的屏障方式包括笼子、围墙、玻璃隔断等。隐蔽式屏障设施是指不遮挡游客视线、容易被游客忽视的屏障,如战壕等。


沟渠位于动物区和游览区之间,分为旱沟和水沟。前者的底部大部分被自然植被覆盖,而后者则充满了水,类似于湖泊或池塘。例如,一些灵长类动物会避免与水体接触。其宽度和深度根据动物的跳跃能力确定,并大于动物的最大行为距离,以保证动物无法跳过。


二、2021年动物防疫法全文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治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疾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卫生法规。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2021年5月1日。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报告、通报和公告


第四章动物疫病防治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六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动物诊断与治疗


第八章兽医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治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制定本法。健康。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防疫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人工饲养、捕获的畜、禽及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皮、生毛、茸、脏器、脂肪、血液、精液、蛋、胚胎、骨、蹄、头、角、腱以及乳和制品。可能传播动物疾病的鸡蛋。等待。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净化、扑灭、检疫以及死亡动物和患病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第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紧急、严厉强制预防的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控制和其他措施。


第二类疫病是指对人畜造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狂犬病、布氏杆菌病、草鱼出血症等;


第三类疾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龟流行性腮腺炎等常见病、多发病,对人畜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防治。


前款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所列动物疫病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动物疫病的具体种类,并予以公布。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和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的规定。国务院开展免疫、消、检测、隔离、净化、扑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制定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计划。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现役动物和军队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调机制。疾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预防境外动物疫病输入协调机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技术工作;还负责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动物疫病科学研究和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消除动物疫病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参加动物防疫工作而患病、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或者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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