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爆料」最高法院对重度残疾人的司法救助政策是什么?


一、最高法院对重度残疾人的司法救助政策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度残疾人的司法救助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重度残疾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二是为重度残疾人提供经济援助。


为保障重度残疾人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救助政策。例如,在诉讼中,重度残疾人无法出席法庭审理时,可以通过视频、互联网等通讯工具远程参与;如果需要提供笔录,法院可以安排法官或专业人员到重度残疾人所在地领取笔录等。如果需要法律援助,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以证明丧失劳动能力,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重度残疾人进行了资金救助。例如,严重残疾人无力缴纳诉讼费、执行费的,可以申请免除诉讼费、执行费;对于被责令支付赔偿金的重度残疾人员,法院可以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减轻或者减轻其经济负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因疫情丧失劳动能力、因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家庭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备案登记的基础上发放司法救助资金。


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极大保障重度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质量,是我国司法系统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救助的重要体现之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南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原则


一、量刑指导原则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


2、量刑时,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又要考虑被告人所负刑事责任的程度,做到罪刑适当,达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必要时从宽、从重时从严,做到宽严相济,保证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4、量刑必须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同一地区、同一时间情节相似的案件,处罚应当基本平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本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量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如犯罪数额、犯罪数量、犯罪后果等,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刑罚数额,确定基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刑,综合考虑整个案件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整基数惩罚的方法


-1。量刑情节单一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直接调整基准刑。


-2。对于多种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每种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采用同向加减的方法调整基刑;轻微犯罪、老年犯罪、行为能力受限的精神病人犯罪,聋哑人、盲人犯罪,量刑情节包括防卫过度、避险过度、犯罪准备、犯罪未遂、停止犯罪、共犯、胁迫、教唆等,根据量刑情节,先适用基刑。进行调整,并在此基础上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整。


-3。被告人犯数罪,有立功、累犯等适用于每罪的量刑情节的,应当先根据每罪的量刑情节调整每罪的基刑,确定每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然后将数罪依法合并。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句子的发音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刑的调整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犯罪量刑适当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缓刑;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刑调整结果低于法定最低刑,且有法定从宽情节,且刑罚与犯罪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缓刑;仅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处罚。


-3。量刑情节对底刑的调整结果高于法定最高刑的,可以依法将法定最高刑确定为宣告刑。


-4。结合整个案件的情况,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可以在20的范围内对调整结果进行调整并确定量刑。调整结果仍不符合罪刑相称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刑罚。


-5。根据整个案件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管制或者单项附加刑、缓刑、免予处罚的,依照下列规定适用法律。


三、一般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法定量刑情节和裁量量刑情节,根据案件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况,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整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确定宽大幅度时要严格控制宽大范围;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原则。具体确定每种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整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数额的关系,确保量刑与犯罪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是初犯、偶犯、悔罪态度等、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给予从宽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刑30%至60%;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减轻基本刑10%至50%。


2.对于犯罪未遂者,考虑犯罪行为的程度、造成损害的程度、犯罪未遂的原因等,可以将基本刑比已犯罪者减轻百分之五十以下。


3、对于共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从轻处罚,减少基刑20%以上50%以下;情节较轻的,减刑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时间、方式、犯罪严重程度、如实供述犯罪情况、有悔罪表现等因素,可以减轻基刑百分之四十以下;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基刑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免予处罚。恶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以及其他不足以宽大处理的情况除外。


五、对于立功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规模、频率、内容、来源、影响和严重程度确定从宽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减刑不超过20%;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基罚可减少20%至50%;对轻微犯罪的,可以依法减轻基刑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免予处罚。


六、对于供述情节,应当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犯罪的阶段和程度、犯罪的严重程度、悔罪程度等因素确定从宽程度。


-1。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减刑20%以下;


-2。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类型较严重犯罪事实的,可减轻基刑10-30%;


-3。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基刑可减轻30-50%。


七、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轻基本刑百分之十以下。依法自首、认罪的除外。


八、对于返还赃物或者赔偿的,要考虑犯罪的性质、返还赃物或者赔偿能够弥补损害的程度、返还赃物或者赔偿的数额、主动程度,基句可减少30%以内;其中,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抢劫犯罪。


9、对被害人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认罪悔罪程度等,可以减轻基刑减少40%或更少;被害人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谅解的,可减轻基刑30日以下;虽然没有赔偿,但获得谅解后,基本处罚可以减少到20天以内;其中,要严格打击抢劫、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


十、当事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结合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悔罪态度等因素,可以减轻基刑以下50%;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基刑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免予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次犯罪的性质、从执行刑罚或者赦免到再次犯罪的时间长短、前后犯罪的严重程度,10-40应增加基本刑期的%,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犯罪记录的人,可根据犯罪记录的性质、间隔时间的长短、次数、处罚的严重程度,增加基本刑期的10%以内。以前的犯罪行为,过失犯罪和轻微犯罪除外。


十三、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群体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轻重,基刑可以提高20%以下。犯罪等


14.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治等期间犯罪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最高可提高基刑20%。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1。交通肇事罪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节,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对于交通事故、逃逸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3。如果因逃亡而死亡,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数、财产损失数额、以及逃逸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2。故意伤害罪


一、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重伤的,可以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六级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程度、手段残忍程度等影响犯罪事实,加重刑罚并确定基刑。犯罪的构成。


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可以考虑伤残程度确定量刑起点,也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调整基本量刑。


-3。强罪


一、构成强罪的,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妇女的,可以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于强幼女的,量刑起点可确定为四至七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妇女、强幼女;三人强一名妇女或一名年轻女孩;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妇女;两人以上一名妇女的;强致使受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妇女、强未成年少女情节的严重程度、被强的人数、被强的后果等情况,加重刑罚并确定基刑。造成伤害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多人多次被强的,以强次数作为事实加大刑罚数额,并以强次数作为量刑情节调整基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事故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亡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36条【强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十四岁以下幼女通的,按强论处,从重处罚。


强妇女、强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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