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分享」接待律师应遵守哪些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一、接待律师应遵守哪些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共分六条,包括


1、律师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守我国专案律师制度本质属性;


2、始终把实践为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坚定法治信念,牢固树立法治意识、遵纪守法模范,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4、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在实践中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履行职责;


6、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


延伸阅读《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纪律》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准,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恪尽职守,勤奋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惜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树立遵守社会公德的榜样,注重修养人格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秘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同行应当尊重、互相帮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二、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护律师职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准则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南、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守则强制性规范的,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予处罚或者处罚。律师应当自律,遵守本守则的随意性规定。


第四条本守则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律师基本行为准则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诚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业务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隐私。


律师对执业活动中委托人和其他人知悉的不愿透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委托人或者他人准备或者实施的犯罪事实、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信息的,不在此限。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互相帮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律师只能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受到暂停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继续执业,或者在停业整顿、撤销期间以律师事务所原名称继续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也不得代理与律师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利益相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律师,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律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2。阻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3。参加法律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5。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第一节招商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诚信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标准,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整体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增强业务竞争力来发展和促进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利用广告宣传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其业务领域和专业知识。


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教学、普法等活动宣传其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组织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来提升专业水平。


第二十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业务推广中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节律师业务推介广告


第二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了宣传业务,可以发布广告,让公众了解私人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


第二十四条律师发布的广告必须具有可识别性,应当使公众能够识别为律师广告。


第二十五条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个人律师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标明个人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并注明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1。年度考核未通过的;


-2。暂停执业或者停业整顿期间;


-3。受到批评或公开谴责通知不满一年。


第二十七条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证日期、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年限。他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可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练习表现。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限于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网站;所属律师协会;事务所内的执业律师以及依法可以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练习表现。


第二十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违背律师使命或者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利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律师广告不得含有违反所属律师协会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三节律师晋升


第三十一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歪曲法律或者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三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自己是该专业领域的权威或者专家。


第三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关系的规定


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和律师职业道德,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第三十七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诉讼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委托人索取委托事项办理信息的,应当及时回复。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十九条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等材料。


第四十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第四十一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辩护、代理,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如果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改正;并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所履行的事项收取律师费。


第四十二条律师承办委托业务,发现或者可能出现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风险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


第四十三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并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意见。


第四十四条律师的辩护或者代理意见不被采纳的,不构成虚假承诺。


第三节禁止非法获取委托益


第四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纠纷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就争议权益与委托人存在非法经济联系,不得同意委托人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者近亲属购买。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标的物。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依法签订协议,在收回款项或者标的物的前提下,收取一定比例的货币或者实物作为律师费。


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十九条律师办理委托事项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业务并应当主动退出。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委托人建立或者维持委托关系


-1。律师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与律师及其近亲属利益相冲突的法律事务;


-2。律师办理诉讼、非诉讼业务时,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3。曾亲自办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或案件,并在成为律师后办理同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本县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已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进步;


-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争议双方的代理人,或者该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该所的其他律师担任另一方的代理人。人类;


-6。非诉讼业务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兼任利害关系各方的代理人,但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除外;


-7。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在后续审理或者办理同一案件中再次受理该委托人的委托人的;


-8。其他与本条第-1项至第-7项类似的,可以根据律师专业经验和行业常识判断的利益冲突情况,应当积极避免,不予处理。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回避,委托人同意代理或者继续承办工作的除外


-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且同一所其他律师与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在刑事案件中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且同所其他律师是该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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